第39章 《民法典》和《商法典》(2 / 3)
选举结束后资料全部封存,只有经郡府批准方可察看。
唱票工作在公开的环境中进行,百姓、候选人均可到县府旁听。
其后,各乡、亭、里的吏员逐一选出,经过郡府再次审核确认后颁发任命文书,并于次日发布公告,所有吏员即日起到玄菟郡府参加统一培训,并于六月一日正式上任。
趁此机会,刘恒开展思想教育,亲自授课,努力教导他们勤政爱民、依法治国理念。
六月一日,随同新官上任,郡府发布新法,在不与东汉律法发生直接冲突的情况下,推行利于自身发展、仅在三郡执行的法律。
首先是《商法典》,刘恒充分利用自己是财经大学学生的先天条件,将自己那个时代有利于商业发展的法律条文加以变换改成符合当时社会生产力的法律。
主要包括:合同法与税法。
第一次提出了契约合同的形式,它要求合同双方要签署经过官府和相应机构共同认可的规范合同。
总则的第一句话即明确写道:只有签署符合规定的合同才能够得到郡府的保护与认可,合同双方受相同的法律约束。
除商业合同外,还第一次提出了用工合同。内容与现代的劳务合同一样,主要是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此用工合同得到了工会的全力支持,并且作为讨价还价的筹码,将罢工作为一种抗议形式而不是违法行为。
此外还有零售环节的相关要求。税法里面明确规定了几种基本税目的计税依据和计税原理,分为所得税、农业税、商业税三大部分。
而具体的细则要等到时机成熟后适时颁布。
刘恒首先在管辖范围内开始对商人净收入征收三分之一的所得税。同时取消其他一切税收。
其次是《刑法典》,刘恒以当时的法律为基础,加入了现代法律的一些自己比较了解的部分写成。
包括民法与刑法。刘恒在这两部法典中隐约透漏出人人平等的观念。
各种法律中以合同法和税法最直接有效,受到了商人的鼎力支持。
合同法中规定了只有在双方平等自愿的条件下签订的合同才会受到郡府的保护,并且郡府有义务为商人讨回失去的利益。
民法则说出了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甚至于皇帝也没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