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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章:罗飞十问某书集团霸王合同!【跪求鲜花评价票】(2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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嗖嗖嗖!

某书集团合同中的漏洞,一点点的出现在他的眼神之中。

这些都是潜藏于这份合同中的漏洞与不合理之处。

若不是罗飞拥有洞察之眼,还真的是难以将这些东西捋清楚,其中几乎处处是陷阱!

片刻之后。

罗飞开始在电脑的文档之上,从头到尾,依照着某书集团的合同,开始写下一行行的字眼。

“第一,直到死后五十年,版权皆归某书所有,严重违反我国著作权益法!我国著作权益法规定,文学内容的版权归作者所有,合同法规定可由双方协商授权年限,但版权绝不是归签约公司所有!某公司的法务,难道连这两条的执行的先后顺序都理不清吗?版权与授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希望某公司,能够解释解释!”

“第二,著作权由某书集团持有,明显违法!如果双方不是合作关系而是委托创作合同,请某书集团将其改名为劳动合同,而不是所谓挂羊头猫狗肉的签约合同!”

“第三,作者需要亲自打官司?我国实体签约法明文规定,若是作者与出版社为分成出版关系,侵权官司将由出版社作者共同负责,而是不某集团所谓的甩锅模式!虽然电子出版法的维权责任还未具体划定,但夏国法律中的适用法则,若是相关法律未成文,可依照相关体系进行认定!希望某集团能好好解释为何侵权官司需要作者自己打?若没有分成,合同中为何会出现五五分的字眼?若分成?为何需要作者亲自维权?”

“第四,既是签约合同,合同中为何会出现‘聘请’这种模糊不清的字眼?我国法律规定,出现‘邀聘’等相关字眼,可视作劳务合同,既然是劳务合同,为何我国严格规定的五险一金福利制度,在某集团的这份合同中,连个毛都没有找到?!!”

......

......

“第七,某集团为何能够拥有干涉作者社交账号的权利?个人社交账号在我国法律中,属于私人财产!”

......

“第十,为何某书集团能够拥有赶走著作人,自己找人续作的权利?!我国著作法规定,作品著作属于作者私人所有,除作者允许,他人不得在原作之上继续创作!”

这十条写下来。

罗浮深深的呼出一口气。

却仍然难以压抑自己心中的恼火。

随即。

他开通了一个个人微薄,直接名为:罗飞本人!

随后,在这个账号之下,发布了这篇内容,标题为:十问某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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