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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第 28 章 无影无踪(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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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题,连已经有一定心理准备的许清元都忍不住倒吸一口凉气:这“桃花幻碧”是什么,她完全两眼一抹黑啊。

抬头看看其他考生,果然各个脸皱的跟包子一样,表情都是疑惑中带着茫然,茫然中透露出一丝绝望。

许清元硬着头皮分析,从具象的咏桃花分析到抽象的世事变幻如沧海桑田,到后来甚至联想到人的面相和命运,贴着《易经》往玄学之路上狂奔而去。

不管如何,还有其他题目在等着她,不能过多耽误时间,她只好写的模棱两可,感觉上面几个方面好像都能挨着一点边,但核心主题却不太明显。

写了总比没写强,没重点也比离题好。自己的试帖诗实在有些惨不忍睹,许清元干脆揭篇看下一页。

这是一道判语题,考察学生对律例的熟知程度,题目描述一种违法行为,考生答出相关惩处规定。

本题下面又分为三个小题。第一小题是:女有家,男有室,相渎[注]。

题目看似简单,其实内藏玄机。题目说的是男女各有配偶通奸。但在律法上,此种情形还需细分好几种情况,比如:男子应为妇女穿小功丧服的亲戚与她通奸的,就属于十恶不赦中的内乱,而若是妇女对男子的亲戚穿小功丧服,男子为妇女“报服缌麻者”,就不属此类;还有如果跟父亲、祖父的妾通奸,男子属内乱,若妾自愿,其也应定此罪……

光捋清这些辈分关系就需要花费大功夫,还需要一条一条清楚明白地答出来,极度考验逻辑思维能力。这第一个小题就花费了许清元接近半个时辰的时间。

第二题稍微简单一点,但也有坑: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数家各杀二人[注]。

齐朝律例规定,凶手要是在一家杀了三人(均未犯死罪),那属于十恶不赦中的不道。如果凶手还有点良心,一家只杀两个人,杀了好多家,哪怕杀的人超过三人,那给凶手定死刑即可,不属于十恶不赦的范畴。

如果没有记清楚很容易将两种情况归为一类,好在许清元前世就是干这个的,学的时候就注意区别记忆,现在稳稳跳过坑,没有中招。

最后一题是: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死者,其人自食者,盗而食之者[注]。

这道题是说,确定有毒的肉脯,故意给别人吃或者卖别人,或者买来自己吃,或者小偷偷走吃了,分别会触发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许清元认认真真地写道:与人食,出卖,令人病者,合徙一年,致死者,绞;自食者,征铜入死家;盗食者,死伤不论,肉脯主仍须定“不速焚”之罪,杖九十[注]。

本题不算难,主要是考生很容易忘记存在“不速焚”的基本犯情形,可能会被扣分。

写完她返回去检查卷子,看到试帖诗部分还是不忍直视,忍不住“啧”了一声,考舍外的士兵立刻回头看她,许清元不好意思地笑笑,自动噤声。请牢记收藏:,网址 最新最快无防盗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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