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3 章(2 / 5)
公安部门几位干部比较激进,认为这个孩子按理说并非我国公民,因为代孕在我国属于违法行为,应该依照法律将提供代孕服务的孕母驱逐出境。可这说法提出来就遭受了很多人的反对,毕竟现在已经到了八个月的孕期,让孕母在这个阶段移动都非常不人道。
更何况,提供代孕业务的妇女到底是否触犯了我国法律,这一点也不好裁定。
目前我国法律仅在原卫生部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的第二条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和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这其中并没有提到提供代孕服务的孕母是否违法。
而且,毕竟代孕这个事实是在境外发生的,是否适用我国法律也极具争议。
如
果依照血缘说,那么这个即将出世的孩子应该由乔思齐与那位虎国的卵子提供者抚养▁_[]▁来[]看最新章节完整章节,但现实情况不允许;
依照契约说,这个孩子的抚养权应该按照合同归属于乔思齐夫妇,但那份合同因为涉及违法行为,检察院并不认为它具备任何效力;
如果依照分娩说,即分娩者为母,考虑现实情况就更够呛了;
最终,大家比较倾向于选择“子女利益最佳说”,应该以对孩子利益最佳的方式为解决方案。
在此案中,生父乔思齐显然不是最佳人选,而因为二人仍为夫妻关系,所以岳女士显然是更佳的人选。
但具备争议的点在于,一来乔思齐才是有血缘关系的生父是血亲,在我国法律中,亲权大过天(这也是为何剥夺抚养权的案件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原因),没人能改变这个事实;
二来,现在二人同时面临剥夺抚养权的指控,他们还应不应该成为另一个孩子的监护人呢?
温嘉朗觉得很头疼。
这对夫妻要坐牢的原因就是他们虐待自己的亲生女儿,结果只经过短短几年的牢狱生涯,出来就能养儿子了?这不是得偿所愿了吗?他们能养好吗?这公平吗?
但即使法院认可了剥夺他们对乔莺莺抚养权的指控,我国现行法律依旧无法剥夺他们再次成为父母的权利。
最终,经过一天的讨论,决定让孕母在我国境内完成生产,待身体康复后,会联系虎国大使馆看看下一步怎么处理,至于这个孩子,会先交由福利院收养,不进入领养流程,待乔思齐夫妇出监之后,交由他们抚养。
至于到时候如果岳女士和乔思齐离婚,孩子又会判给谁来抚养,就是后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