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4章 聂树斌冤案1(3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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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3月15日。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聂树斌死刑。
以强奸妇女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决定执行死刑。
判决书中,这样写道聂树斌的犯案经过:
“聂树斌于1994年8月5日17时许。
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某。
至石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
聂故意用自行车将骑车前行的康某某别倒。
拖至路东玉米地内,用拳猛击康的头、面部,致康昏迷后,将康强奸。
而后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颈部,致康窒息死亡。”
判决后,聂树斌当庭提出上诉。
1995年4月25日。
河北高院二审驳回了聂树斌的上诉,维持原判。
两天后的4月27日。
在河北省鹿泉县,年仅20岁的少年聂树斌跪坐在刑场,等待枪决的到来。
“砰”随着一声枪响,年轻的聂树斌倒在了血泊中。
这一桩强奸杀人案也因此“圆满”结案。
图片
聂树斌1994年9月23日被传唤。
9月24日被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