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章:失期当斩(1 / 4)
黄昏日斜,巡视完手下戍卒情况,吴广与陈胜二人找了个由头,再度私下相聚,议论失期的事情。
“御中发征,若遇耽搁不加征发,应罚二甲。迟到三天到五天,处以谇刑;六天到十天,罚一盾;超过十天,罚一甲。若遇降雨不能动工,可免除本次征发。”
陈胜说到此处,冷笑起来:“可惜啊,那是徭律,还是二世皇帝改法之前的徭律。吾等如今服的却是戍役,失期当以戍律论处。”
“以今日之情形,两位县尉或许会被军法处斩,如果渔阳的上官怜悯他们,从轻处罚可能判为刑徒。至于咱们这些百将、屯长怕是也讨不了好,重者沦为刑徒隶臣,轻者罚到倾家荡产。”
“戍律……”
吴广咀嚼着这两个字。
后世有秦简《徭律》出土,常使人认为秦法中对失期的惩罚并不重。
实际上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徭役和戍役的性质有着本质上的不同,戍役属于军事行动,有专门的《戍律》进行规范,不适用于《徭律》条文。
秦的《徭律》失期是六天到十天罚一盾,近400钱;迟到超过十天,罚一甲,近1400钱。
而汉代《兴律》中对徭役迟到的处罚同样是罚钱,迟到一天罚12钱,并补回徭役,处罚要比秦代轻。
但同时,汉代《兴律》对戍役的惩罚就重的多。
当戍,已受令而逋不行盈七日,若戍盗去署及亡一日到七日,赎耐;过七日,耐为隶臣;过三月,完为城旦。
汉代法律对于服戍役出现的问题动辄罚为隶臣刑徒,在正规军事行动中,对于失期的将领更是处以斩刑。
比如博望侯张骞为将军,出右北平,失期,当斩,赎为庶人。
又有右将军赵食其与李广合军出东道,失道失期,当死,赵食其赎为庶人,李广则选择了自杀。
可见失期罪名之重,连列侯、将军级别的人物都是说杀就杀。
如今秦二世更法,律令日益严酷。
戍役失期,领头的两个县尉有性命之危。
吴广、陈胜这两個屯长也将受到牵连严惩,哪怕不死,也很有可能沦为刑徒、隶臣,这个后果是普通人难以承受的。
故而陈胜说话的时候,面皮紧绷,脸色很不好看。
“我的鸿鹄之志尚未实现,莫非就要因这戍役夭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