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集(1 / 1)
国旗
德国国旗呈长方形,长与宽之比为5∶3。自上而下由黑、红、黄三个平行相等的横长方形相连而成。三色旗的来历众说纷纭,最早可追溯到公元一世纪的古罗马帝国,在后来16世纪的德国农民战争和17世纪的德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代表共和制的三色旗也飘扬在德意志大地上。1918年德意志帝国垮台后,魏玛共和国也采用黑、红、黄三种颜色的旗帜为国旗。1949年9月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依然采用魏玛共和国时期的三色旗;同年10月成立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也采用三色旗,只是在旗面正中加了包括锤子、量规、麦穗等国徽图案,以示区别。1990年10月3日,统一后的德国仍沿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国旗。三色国旗可在机场、宾馆、宴会和其他场合悬挂。联邦政府机构和驻外使馆等悬挂带有黑鹰图案的国旗。
德国的国色即徽章的颜色,与神圣罗马帝国的徽章颜色相同:金盾黄色,鹰身黑色,喙、爪均为红色。在1813-1815年德意志民族解放战争时期,即德意志统一浪潮逐渐高涨时,它们出现在吕佐自由军的制服上(黑色大衣、红色镶边和下摆金色纽扣)。1848年,黑-红-金三色横条旗成为德联邦国旗,1867年被黑-白-红三色旗取代,直到1919年;1933-1935年再度使用。
旗面自上而下依次由黑、红、黄三道条纹平行相等组成。盾形徽章“联邦之盾”位于中央。黑鹰象征着力量和勇气。黑色代表勤勉与力量,红色象征国民的热情,金色则代表重视荣誉。
国徽
德国国徽以土黄色盾牌为背景,背景上是一只黑色的雄鹰,雄鹰的喙和两爪为红色。据考证,这一雄鹰图案的渊源可追溯到12世纪曾经统治过普鲁士、后成为德国王室的霍亨索伦家族。自古以来,德国人对雄鹰的崇敬都是虔诚而深沉的。早在古罗马时代,雄鹰被看作是至高无上的上帝的象征,它保护着上帝的子孙和信徒不受侵害。上帝把自己比作雄鹰,谁相信它,谁就可以像雄鹰一样展翅高飞,不断获得新的生命活力。同时它又是太阳之鸟,它的锐眼能经受住太阳神的照射。在封建王朝时代,雄鹰是皇权的象征,帝王们希望以此使皇位永固。以雄鹰入图,早在九世纪就已经出现。据说,该图案是由法兰克国王查理一世的军队从罗马帝国传入德国的。
国歌
《德意志之歌》的第三段,歌词是奥古斯特·海因利希和霍夫曼·冯·法勒斯雷本(1798年—1874年)于1841年撰写的,曲调采用“交响乐之父”弗朗茨·约瑟夫·海顿(1732年—1809年)所创作的歌曲《上帝保佑弗朗兹皇帝》的旋律。1922年在纪念魏玛共和国成立三周年之际,共和国第一任总统弗里德里希·艾伯特将“德意志之歌”升格为国歌。1952年,在联邦总统豪伊斯和联邦总理阿登纳之间的一次通信中,这首歌重新被承认为国歌。联邦总统魏茨泽克和联邦总理科尔在1991年8月的通信中确认了“德意志之歌”对统一的德国的传统意义。
国石
琥珀,琥珀的英文名称为amber,来自拉丁文ambrum,意思是“精髓”。也有说法认为是来自阿拉伯文anbar,意思是“胶”,因为西班牙人将埋在地下的阿拉伯胶和琥珀称为amber。中国古代认为琥珀为“虎魄”。
国花
矢车菊,又名蓝芙蓉、荔枝菊、翠蓝,属于菊科。经过德国人多年的培育,这种“原野上的小花”已经有浅蓝、蓝紫、深蓝、深紫、雪青、淡红、玫瑰红、白等多种颜色。头状花序生在纤细茎秆的顶端,仿佛一位隽秀的少女,向着“生命之光”——太阳,祈祷幸福和欢乐。矢车菊是德国的名花,德国人用她象征日耳曼民族爱国、乐观、顽强、俭朴的特征,并认为她有吉祥之兆,因而被誉为“国花”。
国鸟
白鹳(学名:ciconiaciconia)为鹳科鹳属的大型涉水鸟。在欧洲,自古以来白鹳就被认为是“带来幸福的鸟”,是吉祥的象征,是上帝派来的“天使”,是专门来拜访交好运的人的。白鹳被选为国鸟后,不少德国家庭特地在烟囱上筑造了平台,供它们造巢用。
人口民族:
2022年德国国民总收入2.84万亿欧元,2021年家庭月平均收入为4979欧元,全职雇员平均月收入为3136欧元。
截至2016年,德国总人口8267万,是欧盟人口最多的国家,每平方千米人口密度为226人,是欧洲人口最稠密的国家之一。主体民族是德意志人,有少数丹麦人和索布人。通用德语。另外有721.4万名外籍人,占人口总数的8.9%,其中最多的是土耳其人,共161万(2011年底数据,德国联邦统计局网站)。居民中29.2%(2389.6万人)信奉新教,30.2%(2465.1万人)信奉罗马天主教(2012年底数据)。
截至2022年6月,德国人口8322万。主要是德意志人。
当地时间2022年5月11日,德国联邦人口研究所发布报告称,2021年德国新生儿人数比去世者少22.8万人,创二战后历年最高值。报告说,2021年德国新生儿数量约79.6万人,去世者为102.4万人。
政治:
宪法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于1949年5月23日生效。基本法确定了德国五项基本制度:共和制、民主制、联邦制、法制国家和社会福利制度。1956年、1968年曾作过较大修改。1990年8月两德“统一条约”对《基本法》某些条款又作了适应性修订,10月3日起适用于全德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