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的伦理思考(1 / 1)
精神病属于一种特殊的疾病,从它诞生起就面临着很多的伦理困境问题。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伦理困境,这还得从人的权利延伸开始说起,因为现代文明权利其实都是人的权利的延伸。而人的权利又基于人的自由意志,但精神病又面临着自由意志的缺失和自知力的缺失。
一个人如果没有了自由意志,就丧失了社会意义上的人的属性,这就变成了仅仅是生物学上的人的存在而已。基于这样一种情况,那么他的所有的权利就需要重新思考和定义。
一、精神病人有结婚的权利吗?而这需要具体的分析,因为任何的行动我们都需要追溯到一个人的自由意志。比如说,结婚的时候不管是西方的牧师还是民政局的工作人员都会问你是不是自愿和对方结婚的,而这就是对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征询。因为结婚是建立在自由意志上的,所以对那些轻度的、间歇性的精神病在他意志清醒的时候应该被认为是具有自由意志的也应该享有结婚的权利。但那些重度的精神分裂和那些妄想狂和癔症患者一般是不被定义为具有自由意志的,既然没有自由意志那么从理论上来说就不具备享有结婚的权利,当然同时他们也具有刑事豁免的权利,因为他们是没有自由意志的,他们的自由意志也是不受控的。如果轻度精神病要和他人结婚,还必须要尽到告知义务也就是说他的配偶需要有知情权,而现代多数国家在司法实践中都会引入知情权这个原则,所以如果是一段隐瞒精神病史的婚姻,一般这段婚姻是被视为无效的。
二、精神病具有生育权吗?这个问题本质上其实是个医学问题。因为这涉及到精神病是否会遗传给下一代。那么精神病会遗传给下一代吗?答案是:从目前的医学统计来看,大部分的精神病有明显的遗传特征。如果医学判断有些类型的精神病不会遗传,但是需要建立在双方的自由意志的基础上,那么他们是可以繁育后代的。但是如果属于遗传性的精神病,那他们还有繁育后代的权利吗?基于这种情况医生一般是持保守态度的。因为如果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知道了这种生育的高危性并且是在自由意志的选择下,理论上来说也可以,前提是他们需要为自己的选择承担完全的结果和风险而不应该把这种风险转嫁给社会。而这也是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原则。当然这只是个人的理论分析,在实践上对于遗传性的精神病医学一般是不建议生育的,因为承担完全的结果和风险成本是非常高昂的,而且也很难保证结果和风险在可控范围内,因为这还有很多的综合影响因素。至于法律是否有相关的明确规定,这我也不知道。
三、对于具有明显攻击性、伤害****性的精神病患者。而这种,国家必须介入对其身体的控制以保障社会安全和他们自身的安全,对于这种类型的精神病患者,应该有国家进行强制性的管控而不是交给个体去完成,因为个体不够专业同时也不具备专业的配套资源。个体在控制这些类型的精神病患者时往往也容易造成更多的伤害。精神病除了自由意志的缺失导致的伦理困境,另一种特殊性在于判断的难度。现代医学对于生理性的疾病判断是非常明确的,但是对于精神疾病的判断,很多只能依靠经验和主观来进行而无法使用相关的仪器设备,因为多数仪器设备只能检查判断生理性的疾病,对于精神性的疾病是很难进行检查判断的。但宽松或苛刻的条件其实都会对社会造成巨大的伤害。把精神病患者放在社会,或者把正常人判断成精神病都会对人的权利构成巨大的伤害。
之前有说过浪漫主义,而浪漫主义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人们对价值层的东西接受的程度越来越高。在这样的状态下很多传统上被认为是精神疾病的,在现代已经不再认为是一种病。比如199年世界卫生组织将同性恋从精神类疾病中删除。219年世界卫生组织将跨性别去病化,而精神病的范围也随着现代医学和观念的调整在不断变化,轻度精神病的去病化在西方也缓慢成为了一种趋势,轻度精神病的去病化观念也反映了当代医学对正常和异常的边界的一种重新的界定,对医学不确定性和风险的一种反思,体现的是现代文明的人文关怀和对生命的一种敬畏。福柯在《癫狂与文明》中甚至认为西方文明是在癫狂与理性的碰撞中产生的。福柯说尼采的疯狂、梵高的疯狂都让他们的作品表现出不一样的纯粹性,西方思想届在反思精神病的过程中努力的捍卫了一种多元化的生活方式和多元化的价值观,提倡了一种新的人性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