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章 夜宿王坝沟(1 / 3)
这个时代的历法,是没有公历这一说的,因此以下关于日期的描述皆为农历描述。
而时间则为:十二地支之子、丑、寅、卯、辰、巳(si、午、未、申、酉、戌、亥对应每时辰2小时分为上四刻下四刻,即每刻钟15分钟。
为了使案情更加清晰,我将以现代时间计算方式进行案情推理。
妙香香案卷本——
准确的案发时间:龙朔二年农历七月八日,子时。
七月七日傍晚酉时下三刻(18点45分左右:“我”来到春香楼,恰逢春香楼举办花魁竞标,我以二十两纹银的高昂价格买走了妙香香的一夜春宵。
戌时上两刻(19点3分左右):“我”与妙香香进入“666”号房间进行娱乐活动。
七月八日子时下三刻(点45分左右:“我”醒来,手中带血,妙香香死在我的右手边,靠床沿的位置。
杀人手法:先被下了迷药,在昏迷下被“我”的匕首插入胸口而死。迷药已被证实是轻量剂麻沸散。
目前已经排除了“我”杀人的嫌疑,卷宗新增了李四杀人的描述,以及附带了李四的相关证据,包含了衣服上残留的麻沸散、我匕首上残留的他的指纹、以及他回到威福医馆补回麻沸散的行动(由我提供的证词作为人证。
因为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因此妙香香一案在卷宗上显示已结案,杀人者为李四。
可是李四却在第一个版本的供词上,有不在场证明,两个版本的案件描述下前后矛盾该如何解释?
不在场证明的证明人是吴贵以及其他后堂小厮,在戌时到子时阶段,李四没有进入包间杀人的时间,那段时间他在春香楼后院帮助春香楼小厮给南宾调配“阳顶天”。
这就是第一大疑点,总有一个方面出现了信息偏差,要么就是李四在这中间的某个时间去刺杀了妙香香,而小厮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李四做了错误的不在场证明。
又或者……
李四被杀一案卷本——
准确的案发时间:龙朔二年,七月十日申时上三刻(15点4分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