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11章 权力欲望(上)(1 / 3)
要说权力是什么?
其实它可以分为权利和权力,虽然读法一样,但实际上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
权利主体一般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国家机关进行民事行为时,也是权利主体。
权力主体则只能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员。
按其行为属性来讲,权利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与社会政治行为;
权力行为则一般是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等属于公务的行为,又称“职权”,是一种公共权力。
权利和权力在主体和行为上存在不同点,但都对相对人具有强制性,这是两者之间具有的相同点。
法律上享有权利的主体可以依法要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这也是一种强制性,但它与权力的强制性不同。
权力具有国家的直接强制力,权利则只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当权利不能实现或遭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请示国家行使权力予以保护或救济,但权利人不得自行对相对人施以强制力。
因此,权力的强制性是直接的;权利的强制性则是以权力为中介,是间接的。
权利可由权利人独自享有,可以是一种有特定相对人的权利,也可以是有一般相对人的权利。
在存在与这相对应的义务人的双边关系的条件下,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也是二者之间的相同点。
权利主体对其享有的某些权利还可以转让,权力则只存在于与具体相对人的关系中。
单独的主体无法行使其权力,因权力需要以对方的服从为条件,是管理与服从关系。
因此,权力是单向的,自上而下的,双边关系是不平等的。
权力主体对授予它的权力都不得放弃或转让,政府权力对国家也是一种责任,既不得怠用、不用,否则就是失职。
简单来讲,权利是每个人多少都具有的,权力却是少数人才有的。
就比如现在的荆扬二州,每一名百姓、士兵都享受到一定的权利,比如参军权、缴纳赋税权等等。
但是具有权力的仅仅只有大将军孙策,各州郡最高长官、各军主将,以及由大将军孙策所赋予权利的少数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