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章 公平、差异、矛盾(1 / 3)
“是吗……那么法院的意义是什么?”
“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这就是法院的意义,而律师、检察官、法官,都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这么一个目标而行进。”
“既然目的相同,那么律师和检察官又有什么区别?为什么要站在对立的两面?”我无意间接续发问,“法院能够维护绝对的公平吗?”
而父亲对此沉默了一会,接着回答道:
“检察官的目的是指控被告对被害人造成的罪行,而律师的目的是反驳检察官的指控,约恩……你仔细想想,如果只存在一方,那么又会怎么样呢?”
“唔……”我思索一番,猜测性地询问道:“没有人维护被告的权益?没有人维护被害人的权益?”
“正是如此,”父亲微微颔首,接着往下说,“每个合法公民都应该享有应有的权益,即便是罪犯,也应有对应的人权,不会因为犯了罪,就被剥夺所有的人权。”
“被告做了错误的事情,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对于他没有做过的事情,就不能强行扣上无需有的罪名。”
“是吗。”我若有所思地喃喃道,“这就是公平?”
“是的,‘公平’并不偏袒向任何一个人,它没有善恶,也并无仁慈,但法律并不意味着完全公平。”
“为什么?”
“因为绝对的公平,不存在。”
“不存在?”
“人是有差异的物种,身高、体型、发色、肤色,这些事物生来就有差异,这就是先天差异。”
“而后天的接触到的知识、认识,并不全然一致,家庭环境、生活条件,诸如这些,就是后天差异。”
“先后天差异叠加在一起,你说,存在着绝对的公平吗?”
年幼的我勉强理解这些话语,随后默默言道:
“嗯,我想不存在吧。”
“人生来不平等,而由不平等的物种所制定的法律法规,永远只能接近公平,但不能完全抵达公平。”
我沉思一会,接着疑惑地问道:
“绝对的公平真的不存在吗?”
父亲并未直接回答我的问题,而是反问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