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章 宝钗发威(1 / 11)
提起国公爷,往事不禁涌上心头,一时五味杂陈,贾母就忘了要教训他年少不可贪花。
又想起小惜春刚刚还在念叨这位“二哥哥”,便命鸳鸯去将几位姑娘请来。
在这短短空当儿,柳湘莲忽然想起一事。
尤氏姐妹进门只是妾,没有婚书无所谓,原本也是为了保险才写的。
可将来与可卿的婚事却不同,婚书必不可少,还须有主婚之人!
按律,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
所谓“余亲”,指期亲尊长,如伯叔父母、姑、兄、姊,为第二顺序人。
再次,则为期亲以外的尊亲属,如外祖父母,为第三顺序人。
也就是说,如今有权力给他主婚竟是柳家两位伯父和堂兄们!
于柳湘莲而言,这存在两大弊端:
一是,他们有可能在行使主婚权时故意使坏,那就不知道会娶个什么玩意儿进门。
二是,故意不参与主婚,任由他自行婚配。而在他即将成婚之际,比如迎娶当天,突然站出来指控他是擅自结婚!甚至可以伪造已经为他定下的婚约!
如此一来,他自己所定婚约则属无效。
若敢不从,尊长诉至官府,按律则当受杖刑,且自己所定婚约仍是无效。
书中柳湘莲为了与尤三姐退婚,便编造借口“家姑母于四月间订了弟妇”,如此方能退婚成功。
想到这些,他不禁为难起来。
若是能蒙皇帝赐婚最好,柳家必不敢聒噪,但此事甚难。
目前可行的解决之法,反倒是在眼前的老太太身上。
她是外祖母,尽管不属于期亲尊长,但依律仍属于期亲主婚人范围。
林黛玉便寄望于贾母为她主婚。
只是,此举难免会得罪柳家,老太太对此心知肚明,是否愿意为了自己担此干系?
见他突然发呆不语,贾母笑道:“怎么,才会一会子不见,就想念那两位美娇娘了?”
一旦有了主意,柳湘莲可不会犹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