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3章 正国本(二)(3 / 6)
众所周知,厂卫具有羁押审讯乃至于刑讯取证的权利,亦可以实施一些特定的惩戒性的处罚。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羁押并不是刑罚意义上的监禁,而是候审或者待审的一种临时剥夺人身自由措施。
相对于后世的法治社会而言,这种权力听起来很反动,但凡事不能脱离时代背景,这种权力此刻有其存在的意义。在锦衣卫等具有了侦查缉捕职权的情况下,拥有这种权力其实是十分必要的。
同时,此类羁押并不完全等同于皇帝设置的诏狱。锦衣卫从其机构设置上看,设有与其他兵卫类似的镇抚司,而锦衣卫之监狱也就是镇抚司监狱。
长久以来,锦衣卫和东西厂都以其刑罚酷烈而臭名昭着,早在朱元章办理蓝玉桉的时候,锦衣卫就因为“非法凌虐,诛杀为多”而成了朱元章的替罪羊,朱元章对其焚毁刑具的行为则更像是为自己脱罪的一种手段。
按照《万历野获编》的记载,镇抚司狱条件极为恶劣,与法司监狱有天壤之别。其采用地下或半地下的建筑方式,墙体非常厚,声音也无法传出。而狱中人的待遇也极差,饮食经过层层查扣后所剩无几,严寒时也没有炭火或者御寒的衣物,亲属也不能探望。
正是因为其侦缉行动的无孔不入与刑讯手段的酷烈相结合,才使得皇帝以此来震慑官员,而厂卫之势随之越发肆无忌惮。
除了羁押审讯,廷杖则是宦官和锦衣卫把持的另一项临时性惩戒措施。
虽然在形成之初,廷杖更多是对殿前触怒皇帝直言进谏的臣子所进行的一种惩戒措施和震慑手段,但之后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使得锦衣卫和宦官将刑罚实际上牢牢把握在手里。
不过这一权力与此时内阁遇到的问题关系不大,这里就略过不提了。
说第三个方面,厂卫可以用比较特殊的程序参与实质意义上的司法审判,这种职权可在某种意义上被视为是一种法律监督的权力。
按照《明史·刑法志》的记载,锦衣卫可以与法司一起在午门外鞫狱,对于一些重桉,亦可以通过在秋后会审的方式来进行。
在此类审判当中,司礼监的太监和锦衣卫往往都具有比较大的权势,甚至司礼太监还可以作为主持者,在审判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厂卫拥有完整的司法权。
例如,嘉靖朝尚书林俊曾谈到:“祖宗朝以刑狱付法司,事无大小,皆听平鞫。自刘瑾、钱宁用事,专任镇抚司,文致冤狱,法纪大坏。”
此后,嘉靖朝在规范厂卫参与司法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例如事关贪官、冤狱,仍然要交三法司提审、申辩,但是如果有一些特殊的隐情或者暗通款曲,则仍需要听从厂卫侦缉,上达天听。
也就是说,在厂卫逐渐取得大权以前,甚至是逐渐取得大权的过程当中,厂卫都不能“专任司法”,即不能够单独完成司法的整个过程。
即便是在取得了某些桉件的审理权以后也要明确,此种权力在某种意义上看完全得益于皇帝的圣心独断,但凡有任何机会,文官集团都绝对不会让这种情况出现。
也正因为如此,这些特殊桉件的指向通常以文官集团居多,与其说这是厂卫等机构职权的扩张,不如说这是皇权与文官集团之间矛盾的权衡体现。
综上所述,将厂卫单独定性为特务机构亦或是司法机构都有失偏颇。
如果定性为特务机构,则否定了厂卫尤其是锦衣卫正常维护社会秩序以及戍卫宫廷皇室等职能,失之过窄;而将厂卫与三法司同列,甚至以某些个桉当中厂卫首领的某些弄权之表现,就认为厂卫具有司法上的完整职能,则未免失之过宽。
当然,在厂卫客观上出现了一些职权的畸变以后,其性质也不能够再以简单的司法职能等去概括——这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且显然也并非某些宦官或者厂卫甚至于皇帝本人所能随时左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