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章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进行撤回!(1 / 4)
诉讼方席位上。
苏白整理好材料以后,缓缓开口:
“审判长,我方提交的材料,是现天岚建筑有限公司的大股东和法定负责人沈广的资料。”
“根据信息表示。”
“现天岚建筑有限公司的大股东和法定负责人沈广是一名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任何的可执行财产,吴起将股权转让给沈广,没有任何的获利。”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
“公司的股东和主要负责人,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目前吴起将股权和法定负责人转让给了沈广,严重侵害了我方当事人的利益。”
“我想请问被诉讼方当事人吴起,你和沈广没有任何的关系。
他没有任何的能力和财产支付你方股权的对等交易。
你把公司的股权和法定负责人转移给沈广难道不是想要逃避债务的责任吗?”
“还是难道说,这个沈广,有能力支付你所转让的股权问题?”
“请问被诉讼方当事人,有没有证明能够自证,对方支付你的股权转让款?”
“如果不能自证,那我我方有权认为,对方当事人有恶意转移公司债务的嫌疑,我方申请撤销吴起公司股权和法定负责人的股权转让合同!”
几个问题串联在一起。
把吴起问的死死的,脑袋蒙蒙的。
你说你没有恶意逃避债务,可是对方支付你应有的股权转让款了吗?
没有的话,那不是妥妥的没有支付,不就算是免费赠予了股权,恶意逃避债务?
要是支付的话,那么沈广作为一个被执行人,怎么有钱支付股权转让款的?
这个证据,需要吴起来提供!
但问题是,吴起根本拿不出来证据!
沈广是一名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任何的财产。
这也是当初吴起选择沈广成为法定负责人和转让股权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