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2章 艰难的判定,法律规定可以判定,可是能判吗?(2 / 8)
“我方对于被告方工商管理,所出示的证据,提出质疑。”
这个时候工商管理律师余言开口:
“关于约谈笔录的真实性,我方可以进行相关的鉴定。”
“对于笔录所记录的真实性,这一点不会存在任何的问题。”
“不会有任何问题?那我想请问一下被告方,笔录所记录的是具有真实性,可是时间呢?”
苏白开口反驳。
“当月15日上午,我方当事人肖平军在大发超市门口进行维权。”
“超市总经理王海和超市负责经理,整个上午都在处理肖平军维权的事情。”
“工商管理出具的证据是15日上午十点接受的约谈。”
“现在被告方告诉我方笔录所记录的都是真实的,笔录的内容的确是真实的,可是为什么在时间点上对不上?”
“时间点上对不上,属不属于伪造的证据,这一点,不需要我再去陈述了吧?”
“如果真的是确定的真实证据,不会存在时间对不上的问题。”
“再有。”
“现在被告方大发超市的总经理负责人王海就在现场。”
“审判长可以当庭询问王海在当时是否前往了工商管理进行约见。”
“不过在这里,我想提醒一下被告方当事人,当庭如果有虚假的供词供言,是按照伪证罪进行处理,会被判刑。”
审判台席位上。
面对这种突发性,被告提交了伪造证据,并且被原告当场抓住的场景。
说实话.…
彭光亮作为审判长审理过的案件不少。
伪造证据的见过,但是伪造证据被当庭指出来,且是有理有据的指出来的。
那就很少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