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0章 法官电子录音证据存在修改拼接(2 / 9)
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衍生出来的知识点,在每年的法考当中都是必考的,让无数考生为之头秃……
证据是有很多种类的。
比如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调查笔录,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分类……
在不同的案件当中,调查时候取得的证据当然不可能时时刻刻都处于极度完美的状态。
会存在着一些瑕疵。
这里就会引出一个相当紧密的观念,那叫做证据的补强。
大概意思就是一份证据存在着瑕疵,可以在后期通过程序及其他方面进行补救,也可以用相关联的证据来进行加强,让这一份证据可以使用。
就像是一辆汽车停在上坡路上,司机会在后轮处放置一块砖来防止他失控后退。
如果一块砖(存在瑕疵的证据)不能够阻止的话,那么再加另外一块进行加强。
嗯!
就是这个意思。
很多种证据种类都是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进行佐证,加强后期补充让证据合法程序完整的。
但是其中视听资料电子录音这一类证据是一个特殊的存在。
就如同式玻璃一样,不能够有任何的瑕疵。
如果有瑕疵。
那么此份证据就不能使用。
网上有无数的剪辑例子,能够把一件正常的事变得歪曲!
因此罗凯才在刚才法庭之上说了一个行业内才懂得术语,那要么就是视听资料,电子录音等证据,一碰就死,一修改就碎!
三位法官能够看出来在场原被告双方的辩论焦点。
那就是关于丈母娘拿出来的这一份录音证据,是否能够当成证据使用。
这一份录音有没有存在过修改
有没有完整
关于证据当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特性就是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