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章 情况说明(1 / 2)
法庭之上,那位女公诉人再度高声驳斥着辩护律师的说法。的确,倘若连一个人所任职的公司,都主动站出来指认其员工是犯罪的时候,那么谁还能否认森本在仓桥会社所具有的职权?毕竟,一个律师再如何于庭上辩论,都不如公司所提供的任职情况说明所具有的证明力大。
千贺子看着面前的这位律师,相信他无论怎样,今天都必将败下阵来。
北原似乎毫不在意这位女检察官的进攻,手指尖摩挲着材料,嘴角微微翘起,说道:“我想请教公诉人一个问题。仓桥会社提供的的所谓关于森本任职的《情况说明》,属于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哪种证据种类?”
千贺子听到这位律师竟是开口问了这样一个问题,未免轻轻地发出“扑哧”一下的轻蔑笑声。她随即摆了摆手,说道:“这还用说吗,仓桥会社所提供的《情况说明》属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
然而,这句话说到了最后,却勐地卡了壳。
属于……属于……
千贺子突然觉得脑袋中空白了一下,整个人像是宕了机,愣在原地。
会社所提供的《情况说明》属于法律所规定的什么证据种类?
千贺子思考着这个看起来似乎极其简单的问题,竟一时不明白自己为何不能立刻回答上来。下一瞬间,这位女检察官的身子颤动了一下,脑中的断路像是突然被接驳通,骤然间明白了对方辩护律师问出这个问题的意义所在。
在想通的这一刹那,千贺子的脸庞立刻失去了大半的血色。
这位辩护律师是想……想说仓桥会社所提供的《情况说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
法定证据种类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八种法定种类:分别为(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呈上法庭的证据,应当属于此八种类型,否则由于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不得被认定为是证据。
北原上前一步,看向审判席,“裁判长,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八种法定类型。公诉人虽提交了仓桥会社有关森本任职情况的说明。但是,该说明既不是物证,也不是书证。”
“该《情况说明》不属于物证,自无需言明。然而,其也不是书证。所谓书证,是以文字、图形等符号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桉件事实的证据。常见的书证有会计凭证、合同、单据、票证等等。然而,该《情况说明》只是由仓桥会社应检察厅的要求所出具,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书证种类。”
“因此,公诉人所出示所谓《情况说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不具有证据资格,不属于法庭查明事实所依赖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