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章 申请调查令(1 / 4)
第44章 申请调查令
律师的答辩状,需要在案件审判前交给审判法官,也可以不写选择当庭答辩。
这可是个技术活,一定得严谨,要是你敢放飞自我,碰到了脾气不好的法官,很有可能会被骂上两句。
而李晨作为火车寻衅滋事案的证人,按照道理来说是不需要写答辩稿的,但问题是,对方的律师在他的答辩稿中指出,自己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理由有两点:
第一,互殴和寻衅滋事的概念。
互殴,简单点说就是双方打架,只有在双方伤情严重的情况下才会上刑。
寻衅滋事,通俗易懂,就是没事找事。
而在这起案件中,双方起争执的原因是小孩踢打前排的座椅,后因双方的语言不当逐渐升级的矛盾问题,并不能构成寻衅滋事,最多是互殴。
第一,火车上的视频证据。
从火车上的视频中明显看出,双方矛盾的真实原因,也正是因为女孩的不当言论是引发本起案件后果的真正原因,而小孩的家长在扇耳光后,女孩也是出手还击,并打了对方两下,之后被告人才上来动手,是互殴的。
而证人李晨,在视频中,也是出手还击,也可以定性为互殴。
第二,伤情鉴定。
打人双方都都构不上轻伤,而证人李晨的脑震荡,不属于伤情鉴定的种类。
而法院的负责审理案件的主审官就是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后找到了负责起诉的检察员,而检察员又和李晨进行电话沟通,毕竟这件事是他上升为寻衅滋事。
结束对话之后,检察员让他写一份文档发到他的邮箱内。
回到魔都后的李晨,便开始用电脑书写材料。
首先第一点,是打人者先动的手,而且是在乘警在现场的情况下,她的这种行为就是寻衅滋事。
出于环境因素,被打者出手还击合理合法,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并没有明确规定还几次手。
还击一次是正当防卫,第二次就不是正当防卫了?
要结合当时的环境来综合考虑本次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