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章 职务犯罪,你可真刑啊!(3 / 4)
吴勇让他操作电脑给骑手派单,每个月多给他一笔好处费…
“李律师,这事和我没关系啊。”
见站长被押走,操作人员开始为自己辩解:“这些都是吴站长让我干的,他一个月就给我加几百块钱而已。”
李晨闻言有些无语。
好家伙,我又没说你什么,干嘛这么着急坦白呢?
“你这种情况,到地检署去主动交代能够当成自首的。”
听着李晨的话,操作员陷入了纠结。
是否认还是主动交代?
“你如果不主动交代,地检署已经开始立案调查,要是他们查到了你,你就从了同案犯,罪行可是要和你们站长平摊的。”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一)从犯罪主体来看,行为人必须是二人以上。必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才能成立共同犯罪。
(二)从犯罪的客观要件来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
(三)从犯罪的主观要件来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与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李晨看着操作员开口说道:“在这起案件中,你们站长利用个人职务便利收取贿赂,负责行贿的骑手也是触犯了法律,也会被去追责,而你呢作为操作人,明知你的站长是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贿赂还协助他,并获得了不当利益,就是同案犯,是不可能逃掉的。”
当他违规操作的时候,就已经触犯了法律,更何况他还收了钱…
“那我会怎么判?”
操作人员闻言内心十分的惶恐和不安,更是后悔。
早知道当初就该拒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