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第207章 嫌疑人需要自证清白(2 / 3)
这句话可能有很多人听着会感觉不舒服,可事实就是这样,主要的原因,还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是不可确定的。
人是有思想的,人会说谎。
在案发现场,只有李四和张三两人,那么张三就会被执法单位定性为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
张三被执法单位带去问话,询问其主要的怀疑点。
案件中有两个疑惑的点。
第一,张三为什么会在游泳馆里看刑法书。
这是一个反常的点,张三需要向执法单位解释自己的异常行为。
第二个点,在李四溺水的期间,张三是否知道他的情况。
第一个点很好解释,张三可以说自己在研究法学,所以加班加点一刻都不敢松懈。
没有人规定,不能够在游泳馆里看刑法书。
这个点其实不重要,张三想看什么是他的自由,哪怕是带了一本封面女郎在那里研究也无伤大雅。”
“第二个点,也是案件能否构成故意杀人的主要因素,那就是张三是否知道李四的紧急情况。”
“李四溺水了,需要救援,而张三在的警方的询问时态度更是十分的猖狂。
他说老子知道李四溺水,他也问我索要游泳圈,我把刑法书翻了一遍,发现没并有法律规定说我必须要给他游泳圈。
张三的口供中,明知李四遇难见死不救,在加上李四家属的证言,证明李四和张三是有矛盾冲突,那他的行为就不在是单纯的见死不救。”
“朋友见死不救不犯法,在刑法理论中,有一种以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而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一种情况,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没有做的情况。
而日常生活中,见死不救很有可能会被判有民事责任:
一是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这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等。
其次是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但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