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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第217章 犯罪绝不能有追述期!(1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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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7章 犯罪绝不能有追述期!

审判院接待室内,一审法官刘志鹏看着李晨的上诉状,气愤无比。

当基层法官二十多年,他还是第一次被人质疑专业能力。

说是询问,更不如说是指责。

问题一,廖鸿强到底有没有持械聚众斗殴。

在案件中,双方口供具有明显出入。

廖鸿强的口供中,否认自己的聚众斗殴行为,声称自己拿棍棒是因为对方人数上的不等所带来的威胁,他的同学是拉架的,不应该属于聚众的成员。

而另一方的口供中,廖鸿强等人全部参与斗殴,人人手持棍棒,长短不等。

等询问对方为何不报警时,他们的回答:

因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又没有太过严重的伤势。

对方没有构成轻伤,也没有报案人进行举报,是武协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所审出来的结果,而犯罪嫌疑人与他人聚众斗殴,和另一起案件并无直接关系。

换句话说:

犯罪分子和别人打架斗殴被抓起来了,在审讯中发现他在很久以前还和别人发生过冲突,武协机关也顺藤摸瓜把曾经和他们发生冲突的人给抓了,理由就是多年前曾经和这个人发生了矛盾,违反了法律规定,这合理么?

第二个问题,犯罪的实体性证据。

在案件中,双方殴打的实性行为,只有对方的口供描述。

而口供的描述中,武器的长短没有统一的口供。

六个嫌疑人,六种说辞,武器到底多长?

十厘米?二十厘米?还是五十厘米?

既然有具体的所指,作为执法单位,是否需要拿出相对应的证据来证明这起案件是真的发生过?

第三点问题,案件的追述期。

案件的追述期,根据对方的行为所带来的后果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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