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3.第249章 案件的性质,多方面的影响(1 / 4)
第249章 案件的性质,多方面的影响
“你这个第三点的内容得改一下。”
负责庭审的朱法官看完李晨的答辩状便是忍不住开口说道:“本次庭审的重点,是王华持刀故意伤害案,你这个明显过激了。”
为当事人辩护就为当事人辩护,干嘛要扯上校园反欺凌法?
“您的意思是,我第三点说的有问题?”
李晨看向朱法官开口反问道:“校园反欺凌法有明文规定,对于欺凌者,罪行应该按照相对应的次数和侮辱程度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案发前,杨怀庆的行为就已经触犯了校园反欺凌法。
一个犯了法的人,没有受到相关的处罚,是导致案件直接发生的主要原因。
有关于校园欺凌的问题,也不止一次的出现在公众的视野和范围之内。
既然有法律规定,为什么不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走程序?
如果法律存在的意义约束不了行为人的行为,那么它存在的意义又是什么?
难道说在咱们执法人员的眼中,只有发生在校园内的欺凌才算的上是欺凌?在学校外的欺凌就不是欺凌了么?”
李晨看向对面的朱法官开口说道:“我和我的当事人,也就是王华曾经交流过,当我询问起他被对方欺负过多少次,他回答我的是几乎每天都会被欺凌,只要杨怀庆心情不好就会去找他的麻烦。
我询问他为什么不反抗,为什么不去把自己被别人欺负的事情告诉给老师,他回答我的是不敢,”
“为什么会不敢,这也是霸凌者所固有的一个状态,要么学校有团体,有其他较好的朋友,要么就是社会上有人,能够对被欺凌者的一方产生威胁。
而在本案中,杨怀庆就有十几个比较要好的朋友,从高二到高三不等,王怀不去报告老师的主要原因,也就是因为这些人。
他担心自己报告了老师,没有起到多大的作用,反而会更加激怒杨怀庆。
这就是他心中的真实想法,也是每一个被霸凌者的真实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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